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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任意張貼勸募啟事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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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admin 2010-07-21, 10:56

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8條、第7條、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4條第1項第1款至第2款規定: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一、社會福利事業。二、教育文化事業。三、社會慈善事業。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所以請大家別在網站上任意張貼勸募啟事,違者將一律刪帖不另通知,累犯者將列入永久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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