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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佛教網路論壇禁談政治、支那也禁談政治,一樣都屬言論不自由
台灣地區佛教網路論壇 :: 知客區 :: 【台壇問題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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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佛教網路論壇禁談政治、支那也禁談政治,一樣都屬言論不自由
言論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在公領域自由地發表言論以及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近來,它通常被理解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創作及發佈電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種形式的富有表現力的資訊。
言論自由通常被認為是現代民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概念,在這概念下,它被認為不應受到政府的審查。然而國家可能仍然處罰某些具有破壞性的表達的類型,如明顯地煽惑叛亂、誹謗、發佈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秘密等等。
不過,如法國政治學者托克維爾指出,人們對於自由地發表言論有所疑慮,可能不是因為害怕政府的懲罰,而是由於社會的壓力。 當一個人表達了一個不受歡迎的意見,他或她可能要面對其社群的蔑視,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應。儘管這種類型的言論自由的壓制比政府的壓制更難預防,關於這種類型的壓制是否在言論自由的範圍內還是存有疑問的,而言論自由被視為有代表性的公民自由權利或免受政府行為干涉的自由權利。
言論自由的理論
[编辑] 促進民主
一種理論認為:言論自由是民主制度的關鍵,因為候選人的公開討論是使競選期間選民知道如何選擇的根本要素。藉由言論,人民得以影響政府決策,而且,足以使政府官員下台的批評能確保政府官員對其行為負責。在紐約時報與蘇利文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批評政府及政府官員的權利是該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意義”。然而“縱使對一個健全政府的政治性表達或對公共事務評論是重要的,對言論及新聞的保障非指政治性表達及對公共事務的評論是不可加以限制、碰觸的。”(時報企業與希爾案)
論者以為:當公民因懼於反擊而不去表達其不滿時,政府對公民即不會有所反應,從而,政府對於其行為所應負起之全部責任即隨之減少。言論自由的擁護者通常斷言政府壓制言論自由的主要原因就是為了規避責任。
另外,有人立論:對言論自由施加的某些限制,在保護民主制度來講是不衝突的或是必要的,例如,在戰後的德國,對支持納粹的思想加以限制即使前述立論合理化。
[编辑] 發現真理
保障言論自由作為一種基本權最經典的立論為:其是發現真理的根本。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荷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曾在判決中寫道:“對一個念頭是否為真理最好的測試,即憑其力量在競爭市場中為人接受,並且惟有基於這樣發現的真理,才能穩固地達成他們的願望。”(阿布拉姆與美國聯邦政府案)荷姆斯大法官是以很高明的比方-“想法的市場”來解釋他的說法。
以想法的市場來闡述言論自由招致學者的批評,他們立論:以為各種想法都會進入想法的市場是錯的,縱使各種想法都出現在想法的市場上,某些因有較佳資源以響亮宣傳,使每個人都能聽見的想法也會掩蓋過其他想法。
另一個論點是:假設真理必然贏過謬誤是錯的,我們透過歷史可知人們可能會受情緒的左右而非受理性的控制。就算真理終將被維護,過渡期間內可能會發生巨大的傷害。總歸來說,對上述批評的回應是-承認“想法的市場”這個論點是有問題的;然而堅持把決定真相及審查謬誤的決定權交給政府可能更糟。
[编辑] 提昇自主性
另一個基本理論是:言論自由是人格及自主性最必要的方面。貝克教授說:“自願地從事發言行為即從事自我定義或表達。一個反越戰人士可能解釋:當她在示威行動中反復地呼喊口號“立即停戰”時,她這麼做並沒有期望她的言論會影響戰爭的持續。倒不如說她參加及呼喊口號吟誦是為公開地定義她自己對這場戰爭的反對。反戰者提供了一個生動的例子來說明:用於自我表達的言論,不依賴於與他人的有效的交流、為自我成就及自我實現的重要性”。
[编辑] 發揚容忍
另一個解釋是:言論自由是構成我們社會的基本價值“容忍”所不可或缺的。李寶靈(Lee Bollinger)教授是本觀點的支持者,並且主張“自由言論原則涉及一種特別的行動即:為傑出的自制開拓出一個社會互動的領域,其目的是以發展及證明社會對控制被許多社會遭遇所喚起感覺的容納度”。自由言論原則被留下與關於幫助形成“社會的智識性格”一模一樣。
這個主張是在說:容忍就算不是必要的價值,也是一個值得嚮往的價值,而保障不受歡迎的言論本身就是一個容忍的行動。這樣的容忍作為一個典範可激發更多的容忍遍佈在社會每一個角落。批評者主張:社會對於別人的不寬容是不必寬容的,例如那些鼓吹大規模的傷害、甚至鼓吹種族滅絕者。防止前述的災害比起容忍那些為他們辯護者,應被認為更重要許多。
[编辑] 言論種類的區分
基於前述各種言論自由基礎理論可知,言論自由並非漫無限制,在一定合理程度內限制個人的言論自由符合人類社會共同生活的需求。在美國,法院藉由累積許多言論自由的案例,發展出一套規則,稱之為雙階理論,區分出所謂的高價值言論及低價值言論,前者應受到國家最嚴密的保障,國家也不應立法限制之;後者的保障程度則較低。
* 高價值言論:通常包括政治性言論、宗教性言論、文化及藝術性的言論。在這不僅包括思想、口說、文字或圖畫所表達出的言論,象徵性的言論(包括在特定時空脈絡之下的行為或動作,如參與遊行、集會、焚燒國旗)也應該被視為言論的表達而同受保障。
* 低價值言論:通常包括商業性言論、猥褻性言論、誹謗性言論、挑釁或仇恨性言論。
[编辑] 言論自由的限制
針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從限制的對象可分為兩者,即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及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前者是指限制某一種類型的內容或某一觀點的言論,目的是針對言論傳播的影響力,例如:限制色情網站的接觸、檢查特定政治或宗教觀點的出版品等。後者並非直接針對言論的內容,而是針對言論表達的方法或管道,例如:報紙的張數限制、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管制,非針對內容之限制仍有可能會造成針對內容限制的效果。區分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即所謂的雙軌理論。
基於民主思想,避免政府基於家長主義來管制言論內容,進而由人民自行判斷並形成社會觀念,對於內容限制應進一步區分該言論為高價值言論或低價值言論,前者給予高度保障,後者則依類型的不同而進行類型化的利益衡量。
對於非內容限制,則應該注意應符合以下要點,方可謂無違於言論自由:
1. 憲法賦予政府管制之權力;
2. 不涉及言論內容;
3. 可增進政府的重要或實質效益;
4. 增進的利益不是為了壓制言論自由;
5. 限制措施所造成的限制不應超過追求上述政府利益的必要;
6. 尚有其他管道供該言論表達使用。
《世界人權宣言》
言論自由在聯合國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九條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十九條被明確定義:
《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九條:
“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十九條:
“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子)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醜)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訪客- 訪客
回復: 台灣佛教網路論壇禁談政治、支那也禁談政治,一樣都屬言論不自由
O,Y 發表於: Tue.11/23, 2010 08:21 am
所屬群組: 站長
無所得師兄可是有意斷章取義?這是佛教論壇呢!是談佛法或宗教的園地。
原本就不主張談政治,任何攻擊行為都不被認可。
自然不主張任何人在此攻擊中華民國,也不會有人白目來此攻擊中華民國。
但是也不主張任何人在此攻擊其他國家,坦白說,在此有任何攻擊行為都是白目。
簡單說:任何攻擊行為請離開台壇。
政治話題裡無佛法可談?禪宗六祖慧能大師所說法寶壇經般若無相頌:「佛法在世間,不離世間覺;離世覓菩提,恰如求兔角。」政治既是世間事,我就套用而曰:「佛法在政治,不離政治覺;離政覓菩提,恰如求兔角。」看來,彼論壇應更名為【支那求兔角網路論壇】。
討論政治的都是在攻擊他國?
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啊!
訪客- 訪客
回復: 台灣佛教網路論壇禁談政治、支那也禁談政治,一樣都屬言論不自由
呵呵!造句練習有創意!政治話題裡無佛法可談?禪宗六祖慧能大師所說法寶壇經般若無相頌:「佛法在世間,不離世間覺;離世覓菩提,恰如求兔角。」政治既是世間事,我就套用而曰:「佛法在政治,不離政治覺;離政覓菩提,恰如求兔角。」看來,彼論壇應更名為【支那求兔角網路論壇】。
訪客-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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